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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青企协财经周刊——之206期
发布时间:2020/5/11       浏览次数:1147 次

财经周评

       近期大盘表现不错,主要是有利好消息影响。

 ;      一是放开QFII、RQFII投资额度,让外资进来买股票和债券。

       QFII和RQFII额度的放开,并不代表短时间内会有大量资金涌入中国资本市场。一方面,根据去年情况,已经获批的QFII和 RQFII 额度并未用尽,额度空闲了不少;另一方面,陆股通开通后,北上资金的规模已经大幅超过了 QFII 和 RQFII, 此时放开额度的实际意义有限。

       实际上,自2014年沪港通开启以来,外资主要还是通过沪深股通渠道买入A股。数据显示,截止5月6日,北上资金合计持有A股2061只,持仓市值高达14788亿元,远远超过QFII持仓规模。

       虽然短期影响可能有限,但从中长期看,外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意愿将会不断提高。境内 A 股市场已经处于相对低位,低估值对于长线资金具有吸引力,同时,随着 A 股纳入各类国际指数的比重不断提高,被动投资与主动投资的需求都会持续上升。同时,境内债券市场的收益率也显著高于欧美市场,特别是安全性高的利率债,将会继续受到外资的青睐。

       其二是中美双方通电话,落实第一阶段协议。8日上午,刘副总应约与美贸易代表莱特希泽、财政部长姆努钦通话。还提到了“公共卫生合作”,这是超预期的利好。

       双方表示应加强宏观经济和公共卫生合作,努力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落实创造有利氛围和条件,推动取得积极成效。翻译一下,就是不打疫情嘴战,发展经济喽。其实也说得过去,美国现在又是经济数据下滑,又是疫情打击,通过打嘴仗转移国内矛盾不凑效后,重拾谈判成果,更注重第一阶段协议的效果。

       趋势上看,两市成交量并没有太大变化,上涨主要是节后资金回流,加上市场风险偏好上升,叠加五月底重要会议的维稳需要,这种情况下,预期五月份呈现震荡上涨的概率较大。

财经要闻

一、宏观经济

1、证券时报:2月至4月,全国单月新注册企业数量分别为13.9万户、67.86万户和83.03万户。企业注册数量也从“寒冬”踏进“盛夏”。今年2月新增的13.9万户刷新了2014年2月以来的新低,今年4月则是历史首次单月突破80万户大关。

2、财政部:4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2868亿元,其中新增债券1202亿元,再融资债券1666亿元。新增债券中,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分别发行509亿元、693亿元。截至4月底,2020年发行地方债券18973亿元,其中新增债券16626亿元,再融资债券2347亿元。财政部于4月底提前下达第三批2020年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万亿元,各地已启动发行准备工作。

3、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4、财政部:就《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5、马云:直播才刚刚开始,路还很长。薇娅李佳琦付出的代价是不可想象的。能够一下卖出一两百万个罐子也是一门艺术,不是靠体力干得了的。每个行业都有艺术家,任何行业做到顶级的,都是艺术家。

6、隔夜shibor报0.8500%,下跌8.8个基点。7天shibor报1.4810%,下跌32.8个基点。3个月shibor报1.3990%,下跌0.1个基点。

二、地产聚焦

1、新华社:中国建设银行5月9日分别与广州、杭州、济南、郑州、福州、苏州签订《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战略合作协议》。未来3年内,6个城市将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80万套(间)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银行将给予不少于1900亿元的贷款支持,帮助解决上百万名新市民的安居问题。

2、中原地产:一线城市4月份楼市成交整体环比上升45%。上海升幅较大,环比上涨高达57%;深圳升幅较小,仅8%;北京、广州升幅相近,均超50%。同比方面,一线城市整体成交下降25%,北京降幅较明显,达到了44%;仅深圳同比有所上扬,为5%。二线代表城市4月楼市成交环比上升48%,同比下降13%。整体看,全国楼市在4月持续回升,疫情影响逐步减弱。

3、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等。

4、江苏省: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更多信贷资源投向制造业、民营小微等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

三、股市盘点

1、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应当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良好,具备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2、上证报:多家绩优私募表示,3月份以来机构资金加速涌入旗下权益产品,需要加快寻找更多优质标的。截至5月8日,今年以来共有470家A股上市公司接受了私募超过8000次的调研,是去年同期的2倍以上,其中多家百亿级私募今年以来调研次数超过90次。

3、中证报:2020年前4个月,A股上市公司累计发布定增预案数达到331家,相当于2019年全年定增预案数的90%,对应拟募资规模合计约4650亿元。已落地方面,截至5月8日,定增落地规模约2306.13亿元,达到2019年的33.48%。随着预案落地,A股再融资市场有望扭转近年来连续下滑的态势。

4、证券时报:专家表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有望改变此前市场中存在的“高估值、高业绩承诺、高商誉”的“三高沉疴”,未来创业板的重组上市,更多的将是具有协同效应的产业整合,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借壳上市。不过对于创业板的现有存量公司来说,在后续的再融资安排等方面如何应对市场竞争,以及如何适用新的监管政策,或将构成新挑战。

5、中证网:去年国内私募机构管理规模整体增速为7.45%,但创投基金管理规模增速高达26.38%,增速超过私募基金界的3倍。


财经知识

      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重要形式之一,近年来频现于我国资本市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原《证券法》关于要约收购规定的基础上有所承继与创新。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来了解一下要约收购制度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一种交易行为,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股份。要约收购一般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根据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要约收购可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全面要约指投资者以要约方式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则是投资者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什么情形下会触发要约收购

      根据收购人自愿选择或者受到法律强制要求,要约收购可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要约收购可以是收购人自愿主动选择的,比如收购人为了增持目标公司股份或者加强控制权等而发起的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而强制要约收购则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是一种被动选择,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二,“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此外,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人拟“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第三,通过间接收购方式,“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此处的间接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形式上虽然没有直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从而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比如,收购人可能通过获得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权,从而间接控制了上市公司。

      新《证券法》规定的完善之处

     新《证券法》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相关规定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加强对收购要约变更的限制,明确了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的情形。新《证券法》第68条增加规定: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缩短收购期限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是新《证券法》为防止收购人随意变更收购要约进而损害受要约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针对性规定,具有现实意义。

     其二,因地制宜,建立类别股的区分收购制度。新《证券法》第69条明确了“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除发行普通股外,上市公司也可能根据实际需求发行特殊种类股份,比如优先股。新《证券法》该条规定是新增条款,以适应上市公司发行类别股的需要,是根据上市公司实际而作出的合理制度安排。

     其三,延长收购完成后的股份锁定期。新《证券法》第75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该规定针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当然也适用于要约收购。该规定在原《证券法》“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六个月,提高了收购后退出的时间成本,有利于规范收购行为。

    要约收购属于“舶来品”,起源于英国《1948年公司法》。在要约收购中,存在着双方甚至多方的利益博弈。其中中小股东受实力所限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只能被迫接受股价波动。因此,法律规定要约收购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自2003年“南钢股份要约收购”开启我国资本市场要约收购先河以来,要约收购案例开始不断涌现,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其相关规定可谓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必将对规范要约收购行为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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